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229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燕,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镇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MA4114UE74。
法定代表人:郭同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沆,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