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2001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0XE5B。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元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吴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