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911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隆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海东街2345号管委会4-07-2室。
法定代表人:朱良保,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海东街2345号管委会4-07-2室。
法定代表人:朱良保,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隆炬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