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276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久存,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