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055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宾吾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7号1幢2楼附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166号中铁产业园B区8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宾吾谷科技有限公司、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