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于兴才,男,满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兴才,被执行人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己将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25.00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