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华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华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牡丹江市中医医院的债权维修改造工程款1443101元;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黑10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户号为104号,产籍图号为DE86100339,建筑面积64平方米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