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448号之一
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由审判员王沙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5元,由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沙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