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192号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17433G。
法定代表人:冯阳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书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昰宸,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7144W。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2903.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冯氏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潘俊龙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望
书 记 员  韩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