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440号
原告:**太达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太达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太达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达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65元,由原告**太达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