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5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 鞍山市花山区******向霍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7144W(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深账户存款65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