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陶忠进诉被告马鞍山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1364号
原告:陶忠进,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身份证号码340××10。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342××1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忠进诉被告马鞍山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忠进撤回起诉处理。
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