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0号扶贫大市场办公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世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大路与202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吉0284民初144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
3、查封冻结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寓(120套)。
本院认为,现由于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经立案受理,如继续执行有可能产生执行回转,故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待申诉结果明确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吉028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张学深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