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0号扶贫大市场办公室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世超,经理。
被保全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经理。
被保全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大路与202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鑫,经理。
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84民初14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了冻结;对被保全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