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0号扶贫大市场办公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世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
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民再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首次执行案件中查封冻结了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公寓)。
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
3.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暂不申请拍卖。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84执恢3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张学深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