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全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商业连锁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4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计28,475元,由磐石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 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仇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