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2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扶贫大市场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59335921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住长岭县太平川镇蛤蟆沁农场分场屯证号码2207221981********。
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因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我院辖区内,为了方便执行将该案指定由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松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松仲经调字第144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24万元及利息、仲裁费1635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因其他案件查封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