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1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长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和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