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瑞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齐齐哈尔瑞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经营者:***,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付茂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元、执行费2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