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524执438号
申请人***,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
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周秀华。住址饶河县饶河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凤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