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4民初1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居民,现住饶河县饶河镇。
被告: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新阳街。
法定代表人:周秀华,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饶河县。
被告:王绍忠,男,年龄不详,住饶河县。
原告***与被告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绍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担。
审 判 员 李乐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