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524执646号
***、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38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9456.84元,其中缴纳案件执行费1076元,将78380.84元案件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黑0524执6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