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迟元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在注册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不动产中心、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来源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