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田之现与被告饶河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524民初836号
原告田之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
被告饶河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臧兆宾,经理。
原告田之现与被告饶河县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田之现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之现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之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田之现负担。
代理审判员蔡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