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建湖县,工程项目由上诉人普陀分公司具体执行,受伤地点也在普陀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系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琪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