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070号
原告:***,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威路88弄20号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谌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良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