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962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吴继洵。
被告:上海鼎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34幢1201-1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原告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诉讼、申请解除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解除上海鼎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140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国聪
审判员 谢心阳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