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60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运,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西环路777弄1号。
法定代表人:卢桂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顾琳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金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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