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财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011号
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西环路777弄1号。
法定代表人:卢桂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财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财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2.63元,由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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