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桂尧,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6282号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0,027.8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50.4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278.2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