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4357号
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桂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蒯滕健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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