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780号
原告: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倪彩霞,副总经理。
被告:上***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佩琦。
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
原告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苏东东
书记员 张嘉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