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1民初1595号
原告: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14601176,住所地:上海市沪南公路8666号2号楼3A。
法定代表人:倪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利,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2年05月04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缺席)
原告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2022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云法庭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维修款269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运维部装维岗位职工,且被告在受聘期间应保证始终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原告交付的工作和职责,并按照原告的指示和命令行事。被告入职不久原告便收到客户反映,称被告上门维修时收取客户费用,并承诺为其升级套餐、更换设备。被告未进行相应的公司业务升级套餐,也未向原告上缴该费用。2021年8月15日,原告部门主管对被告进行约谈,经公司决定留职查看。但被告并未收敛,于2021年9月15日再次被约谈,公司给与被告停职查看。后被告悄悄离职。截止2022年7月22日,被告乱收费用33笔,共计26974元。为维护公司形象,原告替被告向客户退还了费用。原告诉至法院,希望公正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5页;2.违纪约谈记录复印件2页;3.流转记录打印件15份38页;4.聊天记录打印件1页;5.截图打印件1页;6.退款明细打印件1页,证明被告乱收客户费用,原告退款明细;7.聊天记录打印件1页、微信收款截图打印件1页、微信打款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被告收客户款1692元,原告退费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被告根据原告工作需要,从事装维岗位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原告指派的工作任务;根据岗位情况,确定被告固定工资2481元/月……。在被告工作期间,向客户乱收费。2021年8月15日,原告的主管部门找被告约谈,约谈内容:浦东新区陆家嘴许家厅32号201室用户来电反映将套餐费用1692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维修师傅,维修师傅打了条子;浦东新区陆家嘴光辉乳山路285弄3号402室用户来电反映收取现金276元,但至今未进账;维修受理单号100420116679,用户来电反映维修工收取费用138元,至××园陈光元投诉,维修师傅收取1400元。约谈结果:员工**,借公司职务便利,多次出现收取用户费用,但不进行公司业务套餐升级,公司款项不上缴的现象,造成多次用户投诉。给公司带来很恶劣影响,经公司领导商议给予员工**严重警告处分。鉴于过春节期间,人员轮岗,回家过春节,一直任劳任怨,冲在岗位第一位,酌情处理,留职查看。2021年9月15日,原告的主管部门找被告约谈,约谈内容:浦东大道501弄21号101室B,被告收取912元,未上缴公司且未帮用户做套餐升级;用户反映9/1上门更换高清机顶盒订购2,收取用户差价866元。约谈结果:员工**,借公司职务便利,多次出现收取用户费用,但不进行公司业务套餐升级,公司款项不上缴的现象,造成多次用户投诉。给公司带来很恶劣影响,经公司领导商议给予员工**停职查看处理。后被告擅自离职。原告统计被告在上门维修期间共收取费用26974元,未向原告进账。原告已替被告向用户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约定向被告支付报酬,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上门维修义务。被告在维修期间,擅自收取用户费用,未向公司上缴,恶意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原告受到损失请求被告返还取得利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友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维修款269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军义
人民陪审员  贾方方
人民陪审员  樊振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莹莹
书 记 员  杜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