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3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聚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4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相关费用人民币500元及返还相应标的物,但因该标的物已被另案司法查封,暂无法返还,且被执行人也暂未支付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上述均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的等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