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财保3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09691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3日出生,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725M。
法定代表人:常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5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