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2597号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路振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待对工程司法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三个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分别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停工至今,期间被告支付了140万元,工程余款被告迟迟不予决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需经司法鉴定后确定。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故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计4400元,退还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