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02民初2007号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路振秋,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鸭山民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