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镪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华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03执保311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镪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华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镪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华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华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