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467号
原告:佳木斯天瑞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天富社区三江商贸城A8栋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佳木斯市郊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胜村54号(汽车修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该公司经理。
原告佳木斯天瑞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佳木斯天瑞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程款100,000元,后增加65,609元及利息13,249元,本息合计178,8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安民乐购超市弱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27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定金,货到现场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安装完毕当日起甲方付给乙方7万元。但原告进入现场后,被告第一次付工程款10万元,第二次给付工程款7万元,尚欠10万元至今。后增项24个摄像机26,816元,后增项电子巡更设备、感应器、管理原件9,015元,后增项消防广播系统天花喇叭、音箱线、功放器13,886元,后增项地下停车场划线油,稀释剂10,092元,后增项超市收银机、13.3寸大屏验钞机,智能B类验钞机5,800元,增项计65,609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弱电施工款10万元,增项工程款65,609元,合计欠工程款165,609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原、被告所施工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原、被告虽协议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违反了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原、被告所施工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9元,返还原告佳木斯天瑞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许云童
书记员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