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财保167号
申请人: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蔡常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胜村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书面材料递交到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哈尔滨康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金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