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50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某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