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8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阳新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5216D。
法定代表人:后世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天门大道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1675802B。
法定代表人:吴为君。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68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在2.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债权已实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柏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孙非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