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天门大道50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天门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业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闻樵,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5元,由马鞍山市大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1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郝静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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