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司荣与马鞍山市永旺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2589号
原告:司荣,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永旺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荣诉被告马鞍山市永旺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永旺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司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永旺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