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2043号
原告:四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七委1至2层10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574077234C。
委托代理人:***,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圆融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十家堡镇八盘碾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092645155G。
原告四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圆融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一百五十四条(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5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