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2150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盛达空心砖厂。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致富村九队。
经营者:盛楠,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平东街南九经街不夜城****楼****。
法定代表人:王禹乔,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顺达东樾府”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盛达空心砖厂与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盛达空心砖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盛达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50元,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盛达空心砖厂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