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1975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经营者王铁华,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勤业村六社。
委托代理人裴海波,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禹乔,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材料租赁中心诉被告四平市展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材料租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7元,退回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旭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