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查干淖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俊启诉被告包海东、松原市查干淖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俊启诉被告包海东、松原市查干淖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492号
原告:白俊启。
被告:包海东。
被告:松原市查干淖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俊启诉被告包海东、松原市查干淖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俊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顾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