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路(繁荣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长春分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