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2执异261号
***:长春市天宇展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女,蒙古族,1973年2月7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建筑)一案中,***长春市天宇展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展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宇展诚称,其与被申请人金圣建筑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借款利率按15%执行。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金圣建筑将2017年中标工程(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朝阳区2017年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四标段项目)所产生的现有的以及未来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并同意***为该期间的唯一债权人。双方于2017年7月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编号为:03988113000478718424.质押到期后,双方又于2019年1月24日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编号为:05471437000653052436,2020年1月21日到期。***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贵院将应收账款予以部分冻结,致使***的优先受偿权及债权受到严重损害,请求法院确认***对查封的应收账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金圣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吉0102民初4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金圣建筑名下价值565000元的银行存货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金圣建筑的债务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向金圣建筑支付工程款56.5万元。***天宇展诚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天宇展诚提出其对本院查封的金圣建筑对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向本院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排除法院的保全查封,故***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天宇展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黄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